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丁○○○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刑事竊佔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十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丙○○、丁○○○被訴竊佔等一案,有關竊佔部分前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二人免訴,並經本院判決駁回自訴人之上訴在案。從而第一審依首揭法條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即無不當。是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黃永祥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