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原住台北市○○區○○鄰○○路○段○○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