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肆佰陸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計算書: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1│第二審裁判費│八千二百七十五元││├──┼───────────────┼───────────┼────────────────┤│2│第二審送達郵費│一百十七元││├──┼───────────────┼───────────┼────────────────┤│3│本件送達郵費│六十八元│每人每通郵資三十四元,共二人│├──┴───────────────┴───────────┴────────────────┤│總計:八千四百六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