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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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職役職責案件(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法院九十一年花判字第○五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及所援證據均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本院九十年度玉簡字第二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法院九十一年花判字第○五三號刑事判決、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蘇姵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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