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德成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永茂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