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5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15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陳採光
       翁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陳採光(以下與另被告翁筑玲合稱被告,若個別指
稱省略稱謂)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童兆勤 ,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利明献
,經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狀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153頁),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陳採光前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下同)37萬2,01
8元及所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業經原告就上開債
權取得執行名義。其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前為陳採光所有,惟陳採光為恐日後為原告追索,乃與
翁筑玲合意,由陳採光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於民國98年9月
21日無償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翁筑玲,而陳採光將系爭不動
產無償移轉予翁筑玲後,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有害
於原告之債權。原告為保全債權之必要,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所為夫妻贈與之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爰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於98年8
月24日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及98年9月21日所為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二)翁筑玲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8
年9月2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答辯:
(一)翁筑玲則以陳採光前向翁筑玲之父親借款,後將系爭不動
產移轉登記予翁筑玲,被告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非
無償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採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陳採光積欠原告37萬2,018元及所應計之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等情,業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67頁至69頁),堪信為真。
(二)按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依同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
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
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權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
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是此項除斥期間有無
逾期,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
,以為判斷之依據。查,原告曾先後於104年10月21日、
同年12月7日及106年4月17日調閱附表編號1土地電子
謄本,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108年
10月9日數府三字第1080002306號函附原告調閱紀錄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37頁),應認原告已於上開調閱時知
悉系爭不動產夫妻贈與登記之事實,然原告遲至108年9
月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訴請撤銷,其已逾除斥期間甚明
,按上開規定,原告之撤銷權即已消滅。原告雖主張其前
開調閱電子謄本係查詢土地部分,該地號係興建集合式住
宅,原告所查詢者並非被告之資料,原告係於108年8月
15日查詢謄本始知悉系爭不動產夫妻贈與事實等語。然依
起訴狀所附之上載列印時間108年8月15日之土地登記第
二類電子謄本,附表編號1所示之土地上有包括附表編號
2所示建物在內之建物48棟,則原告既依上開資料而知悉
被告間夫妻贈與之事實,其前於104年、106年間之歷次申
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亦應認已可由所申請之資料知悉
被告間夫妻贈與之事實。且原告就其前開歷次查詢所得資
料係同地號其他建物之所有權人之資料而非翁筑玲所有之
資料乙節,並未舉證以佐,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撤銷被告
間就系不動產之夫妻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之請求權已
逾除斥期間,不得再為請求,則其一併請求塗銷該所有權移
轉登記,亦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原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0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美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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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坐落│總面積│權利範圍│
├──┼────────────┼───────┼──────┤
│1│臺北市○○區○○段三小段│1,531平方公尺│23/1,168│
││506地號土地│││
├──┼────────────┼───────┼──────┤
│2│臺北市○○區○○段三小段│主建物71.94平│全部│
││41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方公尺;附屬建││
││臺北市○○路○段○○○巷61│物16.82平方公││
││弄8號2樓)│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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