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呂玉婷
       林昱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文彥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0,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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