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呂玉婷
林昱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文彥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0,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