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195號遷讓房屋等案件,於中
華民國99年8月4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陳長慶
  調解 委員 張隆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前將門牌號碼高雄縣鳳
  山市○○○路○○○巷○○○號1樓房屋遷讓返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下同)貳萬伍仟元整,給付方
  式:聲請人於調解期日當日先行給付壹萬伍仟元予相對人收
  受,餘款壹萬元於八月二十日前給付完畢。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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