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195號遷讓房屋等案件,於中
華民國99年8月4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陳長慶
調解 委員 張隆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前將門牌號碼高雄縣鳳
山市○○○路○○○巷○○○號1樓房屋遷讓返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下同)貳萬伍仟元整,給付方
式:聲請人於調解期日當日先行給付壹萬伍仟元予相對人收
受,餘款壹萬元於八月二十日前給付完畢。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