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A    姓名地.
      甲    姓名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24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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