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25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
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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