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138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被告即被上訴人 高雄縣永安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5,46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