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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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傑指定辯護人劉惠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傑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