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瑞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關於「 鄭瑞斌 」之記載,應更正為「鄭瑞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則為同法第239條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