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4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彤具保人廖芳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1
9、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芳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韋彤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廖芳馗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拘提後仍未到案,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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