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4號聲請人 張素鳳 相對人 彭永臺
温錦郎 彭金乾 彭慶榮 彭瑞琳 彭瑞峰 彭天明 彭國忠 彭文忠 呂昭楨 涂秋蘭 彭侃浩 徐字蘭張英妹彭光業 之承受訴訟人) 彭彩和 (彭光業之承受訴訟人) 彭彩淦 (彭光業之承受訴訟人) 彭彩安 (彭光業之承受訴訟人) 彭聖偉彭瑞炘 之承受訴訟人) 周健忠陳瑞珠 之繼承人) 周奕岑 (陳瑞珠之繼承人) 周麗琳 (陳瑞珠之繼承人)受告知人 彭森水
鄭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2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04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⑤之面積更正為「七十四點七二平方公尺」。
理由按判決文字乃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是首揭判決之理由欄中已論述「編號F面積59.94平方公尺、F2面積14.78平方公尺由被告温錦郎取得」(判決書第9頁倒數第1行),惟主文欄將合計面積訛載成「
64.72平方公尺」,顯然僅係單純筆誤、並不影響判決本旨(最高法院78年度台聲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參照),故聲請人執此請求更正應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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