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7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順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震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陳報狀底未蓋章,請提出陳報狀底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正本。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資料所載房屋之所有權人為 吳飄芬 而非吳震東,請釋明對相對人吳震東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三、若向吳飄芬請求時,請更正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及地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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