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408號
原 告 陳瑞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牛勇登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