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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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邱宥棚  (原名 邱崇恩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連春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玖仟貳佰貳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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