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40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被   告  吳佳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
肆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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