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302號
原   告  藍震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慧珍 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須檢附本件新北市○○區○○路○○○號1樓建物於民國105
年五月之市場交易價格證明),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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