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302號
原 告 藍震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慧珍 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須檢附本件新北市○○區○○路○○○號1樓建物於民國105
年五月之市場交易價格證明),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