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新小字第2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謝苙姿
被 告 葉蔡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