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基督徒八德禮拜堂
法定代理人  蘇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桃園基督徒八德禮拜堂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一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91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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