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074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聲請意旨略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茲引用之。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並與共犯綽號「白馬」、「楓」、「拖吊車」等人串證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否認與綽號「白馬」、「楓」、「拖吊車」等人共犯本案犯行,堅不吐露綽號「白馬」、「楓」、「拖吊車」等人真實姓名及詳細犯罪情節,尚有串證之虞,且其亦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顯尚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劉國賓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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