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調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偉任 等4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全部及同段第
  406建號全部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依上述登記謄本,提出本件各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記載正確相對人姓名(非以趙OO或趙□□表示)之聲請狀(
  需含證物全部)繕本或影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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