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53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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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陳采樺 即 陳姿杏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53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7月4日上午09時5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曾盈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参萬肆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O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
民國一O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遲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盈靜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