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   告 上毅大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鄺東南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46,0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500元,應補繳1,0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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