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580號
原 告 台南市大道新城國宅社區第七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成年
被 告 黃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58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7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記官 陳姝妤
通 譯 李政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及自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姝妤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