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事裁定 106年度湖調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銘燦 等5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聲請調解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全部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依上述登記謄本,提出本件代位分割遺產各相對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記載正確相對人姓名(非以陳OO或陳**表示)之聲請狀(需
含證物全部)繕本或影本4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