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84號
原   告  謝宏岳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
被   告  游賢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應繳納
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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