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95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沈文宗
被 告 義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26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