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70號聲請人 鄭東沂 相對人 蕭元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4紙,面額共計新臺幣600,000元,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各該本票到期日屆至時,相對人仍拒不依本票所載之文義履行給付,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查相對人蕭元盛於票號CH764027、CH764028、CH764029、CH764030本票4張上之簽名,均係在「此致」之後,惟「此致」為交付收執之意思,尚難認蕭元盛為發票人,則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聲請本件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自非適法,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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