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542號債權人千中電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彬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簡紹庭 、 簡發旺 即鳴宏水電行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