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湘香 被告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仲義為被告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石炳文 ,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變更登記為黃仲義,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是本件應以黃仲義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