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007號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政府間因醫療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本院94年度簡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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