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三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壹佰點壹零公克(包裝重壹捌點陸三公克)、零點貳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肆點玖零公克(包裝重零點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十六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里○○街○號日月光飯店,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被告甲○○所持有海洛因重約一百二十公克;又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員警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四十五分許,在國道一號公路楊梅收費站南向處,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所持有海洛因重約零點四公克;嗣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十六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前,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所持有海洛因重約五點九公克。上述施用行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海洛因(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0四四號、九十年度保管字第三六二六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二一一號),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一百二十公克、零點四公克、五點九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分別淨重一百點一0公克、零點二一公克、四點九0公克(包裝各重一八點六三公克、零點二一公克、零點九八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九0)陸(一)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七號偵查卷、第二四二七號偵查卷第二七頁及第一六0八號偵查卷】。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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