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斌 訴訟代理人 黃文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李讚禧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31日93,975元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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