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蔡碧鳳 被告 蘇文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645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楊心希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