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聲請人即原告 石麗瑩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 律師被告 石明和
石洺綸
石晴
參加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勳蓉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03房屋門牌號碼「冬山鄉香和路251巷2弄2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冬山鄉香和路251巷12弄2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地址顯然錯誤,致聲請人即原告石麗瑩無法依原判決分割取得被繼承人 林鈺馨 之遺產,爰依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之聲請,准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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