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 陳羽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錫鈴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陳錫鈴(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住所:宜蘭縣○○市○○路○段○○○巷○○○號,最後失蹤日期: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