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柳昆助 被告 薛欣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薛欣怡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柳昆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