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9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秀芬
            之一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98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5月10日下午3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克琳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
貸還款項目查詢、貸還款歷史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
,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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