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67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676號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蔡杰洲
被   告  潘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暨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莉娟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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