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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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米展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連同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米展諒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如附表所示經查扣之白色結晶體3包,送驗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而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證據可參,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殘留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連同經查獲之前開毒品予以沒收銷燬;另鑑定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1.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扣押物品清│││總淨重26.098公克,驗餘│單(106年度安保字第382號,10│││總淨重26.044公克)│6年度毒偵字第1556號卷第31頁)││││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1月21日││││ 高市凱 醫驗字第50265號鑑定書(││││106年度毒偵字第1556號卷第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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