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保險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保險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上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甲○○特別代理人 陳淑華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陳金圍法官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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