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更(一)字第八號
抗告人甲○○右列抗告人因貪污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二一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經裁定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簡稱聲請人)因遭羈押達近四年之久,纏訟多年致個人身體、生活、經濟、家庭等一切均陷入長期混亂及困境中,急須聲請人努力重建。聲請人之父親因患有腎臟方面等疾病,隨時需家人在旁照料,而父親因工作生活之需要,常須前往日本洽商,加諸父親工作涉及契約等法律方面,亦需聲請人協助處理。聲請人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交保後,迄今又近四年,然聲請人自本院前審(八十八年度上更(二)第七六號)交保後,至本次傳喚、開庭、審理等,均始終遵期出庭,絕不敢稍有違怠,況本案被告多經解除限制出境,為求公平一致性,並迫於聲請人之生活壓力及治療身體舊疾原因,請法院體恤下情,爰聲請解除對聲請人限制出境之處分等語。
二、經查:(一)、聲請人因涉犯貪污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一、一三二○、一四三六、一五五三、二○九五號判決,認聲請人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身份圖利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八年、一年六月,及褫奪公權九年、四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褫奪公權九年。本件聲請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號判決撤銷聲請人原審判決,認聲請人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二年六月,及褫奪公權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七年。本院前審判決後,聲請人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號判決撤銷本院第二審有關聲請人部分之判決,並發回本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九號案件審理,復認聲請人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年六月,及褫奪公權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月,褫奪公權七年。本院更一審判決後,聲請人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再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以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號判決撤銷本院更一審有關聲請人部分之判決,並發回本院以八十八年度上更(二)字第七六號案件審理,仍認聲請人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年六月,及褫奪公權四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四年。本院更二審判決後,聲請人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復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五○號判決撤銷本院更二審有關聲請人部分之判決,並發回本院以九十一年度重上更
(三)字第二二一號案件審理,本院認為聲請人係犯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二)、依本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二一號判決書之認定內容,雖認被告係犯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惟聲請人始終否認犯罪。又本院雖僅量處聲請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較諸歷審判決認定之犯罪情節為輕,惟亦認該有罪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其餘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判決後,檢察官以聲請人涉犯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等罪嫌,並以此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亦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堪認檢察官起訴聲請人涉嫌之犯罪事實均未確定,最高法院審理結果如何既未可知,聲請人之涉嫌仍屬重大,聲請人於本案之訴訟,仍有繼續隨時傳喚出庭接受法院訊問之必要;(三)、參諸起訴書以及本院本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二一號判決書所示,聲請人所涉之案件,尚有另一關鍵人物即目前仍在通緝中之共同被告 張台雄 始終未到庭接受訊問,因張台雄涉案情節嚴重,將來如經緝獲,有立即與聲請人對質之必要,張台雄將來之供詞並影響聲請人之刑事責任,而有隨時傳喚聲請人到庭訊問之需要。加以本件案情複雜,涉案人數眾多,尚有三十位共同被告未判決確定,應認聲請人仍有隨時傳喚到庭接受訊問並限制其出境之必要,以利日後本案審判之進行。綜上所述,聲請人上開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李春地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