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甲○○特別代理人 陳淑華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陳怡如 律師陳淑華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九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