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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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4號再審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兩造間確定界址訴訟標的金額於前訴訟程序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則本件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應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弟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陳毓秀法官卓進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