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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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7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莊學義
被 告 黃壽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嘉義
縣○○鄉○○村○○00號之1,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