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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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99號
原 告 戴宜栥
被 告 啵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昱廷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啵希有限公司、蔡昱廷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