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51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5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王姿維王瓊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一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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